ACT LAB LLC 一般條款和條件
1. 一般條款及細則
1.1 ACT Lab LLC(以下簡稱「公司」)直接或透過公司的代理人和/或分包商向客戶(以下簡稱「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受 ACT Lab LLC 一般條款和條件(以下簡稱「GTC」)的約束,除非被適用於特定服務的任何 ACT 特定條件(以下簡稱「STC」)所取代,GTC 和 STC 均經不時修訂, 與當前的綁定和適用版本一起發佈在 https://act-lab.com/who-we-are/。委託人同意自動受上述網址上提供的 GTC 和 STC 的任何後續版本的約束,並承認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通知委託人任何修改,包括在其網站上發布。
1.2 本公司就服務提出的要約、建議或報價(以下簡稱「要約」),連同GTC及(如適用)STC,構成本公司與委託人就服務訂立的完整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任何要約均應被視為委託人接受,無論該接受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也應被視為委託人接受,無論是以書面、電話、任何電子或即時消息方式,還是在公司開始履行服務時被視為接受。
1.3 本協議取代所有先前有關服務履行的討論和協議,以及委託人可能聲稱對服務履行施加的任何條款。
1.4 本公司可提供各種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測試、檢驗、認證、實驗室分析、取樣、合格驗證、客製化技術和軟體解決方案、工廠檢查、供應商和其他客製化審核、保證服務、諮詢和培訓服務,始終按照優惠中進一步規定或根據國家或國際機構/機構的適用計劃說明(以下簡稱「計劃」)。
2. 服務履行
2.1 本公司承諾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並根據 i) 要約中規定的履行範圍和方法以及 ii) 本公司根據特定服務認為適當的標準和實務守則來執行服務。
2.2 委託人承認,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將全部或部分服務履行轉讓或分包給關聯公司、代理人和/或分包商,並向其提供所有此類必要信息。在此類轉讓的情況下,此處對公司的提及應延伸至受讓人(如適用)。
2.3 公司將盡合理努力滿足要約中規定的交貨和周轉時間,但這些時間是估計時間,並不構成公司的承諾。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否則時間並不重要。
2.4 委託人承諾 (i) 及時提供所有必要的指示、規格和準確信息,以使公司能夠執行服務。任何反映委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承諾的文件或第三方文件,例如測試報告、銷售合同、信用證和提單,即使提供給公司,也不應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除非在要約中明確規定和確認;(ii) 提供進入建築物、廠房、倉庫、任何種類的承運人或任何其他場所的必要通道,以及特殊設備和援助(如有必要),使公司能夠在要求的時間範圍內提供服務;(iii) 確保在履行服務期間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本公司員工及代表的安全;(iv) 迅速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沒有任何障礙物妨礙本公司提供服務;(v) 預先通知本公司與所有訂單、樣品或測試要求相關的所有已知和/或懷疑的風險或危險,無論現在或未來,包括但不限於輻射、有毒物質、有害或爆炸性材料和污染的存在或風險;及 (vi) 履行與第三方簽訂的與本公司所執行服務有關的任何合約條款下的所有義務。
2.5 當公司被要求證明第三方的干預時,服務的範圍應僅限於在第三方干預時在場,或視情況而定,審查證明此類第三方干預的文件並傳達干預的結果, 或確認它發生了。當服務是與委託人的合約相對人有關時,特別是如果將根據第 3.3 條提供可交付成果(定義見第 3.1 條),委託人應在履行服務之前促使該交易對手確認協議條款。
2.6 如果適用法律或計劃要求,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服務的履行
3. 可交付成果
3.1 根據要約或適用計劃的條款,公司可能會為了委託人和/或管理計劃的相關機構的利益,出具反映公司調查結果的報告、證書、結果或其他工作成果(以下簡稱“可交付成果”)。公司沒有義務參考、發表意見或公佈超出要約中規定的服務範圍的事實或情況。
3.2 本公司發出的交付文件僅反映本公司在干預時間和地點的調查結果,並不免除委託人對服務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實際交付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之間任何及所有差異的義務。
3.3 除非適用計劃要求或要約中指定,否則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分發、發布、複製、複製或修改可交付成果。委託人進一步同意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歪曲任何可交付成果的內容。交付成果一律只供具備專業技能及受過訓練的人士使用,以解釋所載的調查結果及結果。
3.4 本公司在計劃框架內發出的交付成果的範圍受本公司與相關當局之間有效合約的條件或相關當局授予的認可(或同等認證)或適用標準或技術法規的限制。此類可交付成果是根據在某個時間點提供的預定標準確定的,並始終受第 6 條的約束。
3.5 在對樣品進行測試和/或分析後發出的交付物中包含的結果僅與這些樣品有關,不應被解釋為指示或代表採集樣品的整個批次或批次的品質或特徵。如果服務範圍明確要求對抽樣貨物的整體質量或其他方面提出意見,則該意見應受到所使用的抽樣和測試方法的限制。此外,本公司對本公司保管的樣品材料的任何變質或遺失概不負責。
3.6 除非客戶另有特別要求,否則我們將應用ILAC-G8:09/2019 – “規範合規報告指南”。
4. 費用和發票
4.1 公司提供服務 (i) 按優惠或計劃中規定的費用,或 (ii) 按公司的標準費率(如有變化)(如適用)(以下簡稱“費用”)。
4.2 委託人應在發票日期起三十 (30) 天內支付本公司因服務而產生的所有應付費用和/或任何費用,否則應支付拖欠利息,自付款到期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每年 6.5% 的利息到期。
4.3 任何適用的稅款均應由委託人支付。所有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項均應按發票支付,不得扣除、保留或抵銷。但是,如果根據適用法律要求扣除或保留任何稅款,則委託人應支付的金額應增加到必要的範圍內,以確保公司收到全部發票金額,如果沒有扣除或保留稅款,公司本應收到該金額。
4.4 委託人應賠償本公司因委託人逾期付款而追討欠款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和其他法律費用。
4.5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問題或公司因履行服務而產生特殊費用,公司將有權開具發票,以支付時間和額外費用。這並非詳盡無遺地包括簽發額外交付成果副本或向委託人重新簽發任何其他文件的成本和固定費用。此外,如果本公司因貨物/貨物/樣品無法進入或不當延誤而無法執行全部或部分服務,而並非由本公司造成,則本公司有權向委託人償還本公司產生的此類延誤費用和費用。如果委託人的帳戶根據本特定協議或與公司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逾期,公司保留自行決定暫停或終止其服務的權利。此類暫停或終止服務不應被視為違反相關協議或免除委託人對本公司的任何付款義務。
4.6 儘管有第7條的規定,如果本公司認為委託人的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本公司保留單方面修改第4.2條規定的付款條件的權利。
5. 免責聲明
5.1 本公司對 i) 在履行服務過程中向其提供的文件、所有權和質押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或 ii) 適用性、適銷性、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或與服務相關的商品的性能,不作任何書面或口頭的明示或暗示的陳述和保證。本公司不保證或擔保委託人的商品或服務。
5.2 本公司不對委託人或任何第三方因本公司發出的任何調查結果、結果或可交付成果而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因向本公司提供不明確、錯誤、不完整、誤導性或虛假資料而產生的不正確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5.3 本公司不履行擔保人或保險人的服務,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委託人確認並同意,如果其尋求保護自己免受損失索賠(定義見下文第 6.1 條),則將獲得適當的保險。
5.4 所提供的服務不會自動包括對原產地或附加於商品的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驗證,也不意味著有義務根據服務請求檢查商品的所有權/所有權。
6. 責任的限制
6.1 委託人應在發現引起索賠的事實和情況後立即以掛號信通知公司註冊辦事處,並附有確認收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於發現後 30 (三十) 天。未能在此期限內發出此類通知將構成對任何索賠的不可撤銷的放棄。此外,本公司應免除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以及因服務引起或以任何方式與之相關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損失」)的任何責任,除非在本公司履行服務之日起六 (6) 個月內提起訴訟,從而引起索賠, 或者,如果不適用,則在涉嫌不履行的情況下,服務應開始履行的日期。
6.2 如果某項服務被主管當局證明或被主管當局認定為本公司不當或不充分地執行,則委託人對此類服務的唯一和排他性補救措施應由其選擇為 (a) 如果可能的話,公司重新執行此類服務(或其相關部分), 或 (b) 要求退還就該服務(或其相關部分)支付給本公司的費用。
6.3 除非本公司有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損失承擔的責任總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總額,即 (i) 就索賠的特定服務標的所支付費用的十 (10) 倍, 或 (ii) 25,000 瑞士法郎(兩萬五千瑞士法郎)。
6.4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a) 對後果性、間接、不可預見、懲罰性或衍生性損害賠償,包括利潤損失、未來業務損失、生產損失、數據損失、產品召回成本、額外財務成本及/或取消委託人訂立的合約,或 (b) 委託人或代表委託人或任何第三方進行任何欺詐、疏忽或不當行為。
6.5 本公司對因第三方索賠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委托人應就第三方對本公司或其僱員提出的任何實際或威脅的損失索賠為本公司辯護、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代理或分包商,並與 (a) 履行或聲稱履行或涉嫌不履行服務有關,或 (b) 公司發布的任何可交付成果的內容 (c) 委託人的虛假陳述、重大過失、違反協議或以任何方式違反與服務或要約相關的任何適用法律。
6.6 委託人承認並同意,要約中指定的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在任何情況下,Cotecna 集團的任何其他實體均不對公司提供的任何行為或與公司提供的服務相關的任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6.7 當兩項或以上服務應向本公司支付費用,而委託人就其中一項服務提出索賠時,費用仍將就服務中無爭議部分支付。
6.8 如果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特別是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武裝衝突、經濟制裁和流行病)而無法執行部分或全部服務,公司將免除對部分或全部服務不履行的任何責任,並有權就 i) 實際發生的所有費用和 ii) 商定的費用的比例份額向委託人開具發票。實際提供的服務。
6.9 在向委託人發出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可就本公司唯一合理認為的任何實際或涉嫌違反協議、違反適用法律或委託人的失實陳述,在方便時立即終止服務,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7. 修訂和修改
7.1 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對《條例草案》任何條款的任何有效修改或修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本公司正式授權的人士簽署。
7.2 如果《GTC》的一項或多項條款因任何原因被證明是非法或不適用的,則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不應受到影響。
8.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8.1 任何要約、GTC 和任何協議均受瑞士法律管轄和解釋。
8.2 如發生爭議、爭議或索賠,雙方可以進行真誠的討論,以友好方式解決爭議、爭議或索賠。任何一方均可在書面請求之日起 30 天後進行仲裁,以友好解決爭議,如果期限不相互延長,或者任何一方拒絕或未能參與此類討論。
8.3 在符合第 8.2 條的情況下,因要約、GTC 或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爭議或索賠,包括其有效性、無效性、違約或終止,應根據瑞士仲裁中心根據該規則提交仲裁通知之日生效的瑞士國際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解決。仲裁員的人數應為三 (3) 人,除非訴訟價值低於 1,000,000 瑞士法郎,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一 (1) 名仲裁員。仲裁地應為瑞士日內瓦。仲裁程序應以英語進行。
9. 資料保護、隱私、保密和宣傳
9.1 本協議的各方均應遵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規。委託人尤其應確保本公司擁有處理從委託人處收到的所有資料的所有權利和同意。有關 ACT Lab 政策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https://www.cotecna.com/en/privacy-policy。
9.2 本協議的各方同意根據適用法律對另一方向其披露的機密資訊保密,並且根據第 3.3 條的規定,此類機密資訊應包括任何可交付成果。
9.3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出於任何目的(包括廣告)使用或展示本公司的名稱、標誌、商標或其他專有資訊。
10. 溝通
10.1 在符合第6.1條的規限下,委託人與本公司在履行服務期間的通訊,只有透過郵寄、快遞、專人遞送或電郵方式發送至另一方先前通知的電郵地址時,才應被視為適當提供,不包括所有其他通訊方式。特別是,本公司透過電話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進行的任何通訊均須透過電子郵件確認,方可被視為有效。
ISO/IEC 17025 Accredited Independent Testing Laboratory






